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北市教人字第1143042005號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對「性騷擾」予以定義,該條第1項第1款略以: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可知,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均會使他人有受冒犯之感受,進而有成立「性騷擾」之可能。
- 邇來迭發生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因未具正確性別意識,以性別刻板印象言詞與同仁互動,造成同仁有不舒服及受冒犯之感受,致生疑似「性別騷擾」情事,舉例以下言詞均有性別刻板印象不當情形,請督導所屬各類人員,應避免該類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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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生就該穿得漂漂亮亮,站出來一點展現美麗的身材。
- 男生就應該雄壯威武有氣概,處理事情不要婆婆媽媽地不乾不脆。
- 女生找一個有錢的男生嫁了,乖乖地在家裡頭相夫教子就好,不要事業心那麼重。
- 男生就該堅毅忍耐,心胸開闊,不要像小女生一樣吃點兒小虧就愛計較。
- 請各機關學校強化所屬員工性別意識訓練,提升員工之性別敏感度,尤其各級主管人員更應注意,尊重職場每一位工作人員個別差異,予以友善對待;又如遇疑似職場性騷擾事件,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申訴,機關學校都務必善盡雇主責任,立即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再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以營造性別友善平等之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