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2.18 主任會議修訂
一、目的:為充分發揮本校場地設施使用功能,鼓勵校外單位租借辦理相關活動。
二、開放場地:操場、禮堂(綜合體育場)、圖書館、視聽教室、會議室、多功能會議廳、電腦教室、韻律教室、普通教室、專業教室、專業實習工場等。
三、開放原則:
(一)以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教學、相關活動之進行以及校園安全管理為原則。
(二)場地借用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經核准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三)大型活動本校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加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四、開放時間:
(一)平常上課日:18 時至 22 時。
(二)例假日、寒暑假:8 時至 22 時。
(三)本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校園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
五、申請程序:
應於使用日前一個月(若無其他借用單位,最遲可於使用日前兩週提出)
填妥申請表,向本校總務處庶務組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並於使用前三日
繳清各項費用後方得使用。
六、場地之使用,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學校教育相關活動或會議。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四)對於因婚、喪、喜、慶筵席申請場地使用者,本校概不受理。
七、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場地、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應妥善愛惜使用,使用完畢後,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經學校許可,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設備。
(三)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校內水、電、瓦斯等資源。
(五)申請人如須在相關校園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應經學校同意後,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於指定地點搭建;搭建與使用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六)申請人須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七)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
(八)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負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九)使用單位自備用具及器材於運出入本校前須通知管理單位會同查驗。
(十)本校全面禁煙,餐飲不得攜入場內,操場及跑道不得穿高跟鞋或釘鞋進入,亦不得作為器械操作表演。
(十一)如須使用場內之各項設備及器材應事先申請,須有本校工作人員協助操作方得啟用;擅自啟用致造成設備故障或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場地內各項設備及器材,未經同意不得變更位置或搬動,如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本校同意,另為維護室內設備及用電安全,不得擅接、改變電源路線或擅自裝設音響或電器設備。
(十三)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或加裝電信設施(備),如 ADSL、電話等。
(十四)申請使用如遇有無預警停電、天災及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本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收取之使用相關費用,未使用之部分無息退還。
(十五)操場跑道維護不易,場地內禁止穿釘鞋、高跟鞋、燃放鞭炮及吸煙、吐檳榔汁等。
(十六)辦理活動禁止以本校名義為之,如有違反,本校保留法律追訴權,且衍生之法律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十七)本校僅提供場地借用,有關借用活動期間發生任何安全問題及維護(含人身安全)或意外事件之處理,概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使用結束應即恢復原狀。
(十八)不得有其他違反法規之規定情事。
(十九)違反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八、申請場地經學校許可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全額保證金及半數之場地使用費。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三)學校如有需要必須優先使用時,得於使用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許可,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學校得停止其使用,依法處理,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一)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
(五)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
十、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申請場地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協調解決。
十一、場地開放有下列情形之ㄧ,學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學校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或精神異常。
(二)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
(三)聚眾鬥毆及吵鬧。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
(七)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
(八)其他經學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十二、場地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為主辦機關者,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三)臺北市政府其他機關使用場地者,得經本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四)弱勢團體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性質活動者,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
十三、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校長同意後,得減收或免收取場地使用費:
(一)公立學校或教育(學術)行政單位,舉辦教育相關活動者。
(二)對本校有實質貢獻之機關團體,以促進社會(區)公益為目的提供使用場地者。
(三)本校教職員工生及社團申請使用。
(四)本校家長會或校友會成員個別使用場地辦理活動者,得減收場地使用費。
十四、使用單位在不影響本校停車權益時,得使用停車場,惟須於申請提供場地使用時一併提出申請,並酌收清潔管理費,且本停車場僅提供汽車停放,不負保管責任。
十五、本要點未及事宜及特殊情形,得專案辦理,由校長核定。
十六、本要點經主任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