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搭乘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就學作業原則辦理。
- 本市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如有申請搭乘小型冷氣車就學需求,請各校依下開申請資格初審後,報經本局向本府公共運輸處提出申請,經該處審查通過者,可協助代訂復康巴士;惟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規定,乘車學生仍應自行負擔服務費用。
- 旨案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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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有北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
- 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乘坐輪椅者(須符合本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規定之特A等級)。
- 依據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6年12月11日北市運般字第10633911300號函示,特A等級類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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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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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人。
- 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者(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 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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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編 碼b117(ICD診斷欄位註記09),且編碼後為.3(重度)或.4(極重度)。
- 第7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編碼b710b、b730b、b735、b765、s750,且編 碼後為.3(重度)或.4(極重度)。
- 申請期間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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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學生或家長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及申請表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進行初審。
- 本校彙整符合申請資格學生資料,於114年6月13日(星期五)前將彙整表(請提供相關附件open document格式檔案)及學生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以「免備文」方式逕送電子郵件bq3035@gov.taipei送局核辦。
- 檢附本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搭乘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就學作業原則、乘客服務須知、申請表、學期彙整表及暑假彙整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