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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3月12日北市衛心字第1143078053號函辦理。
- 現行精神衛生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制定本法。同法第37條規定,病人之人格權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關於其就醫、就學、應考、僱用及社區生活權益,不得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有不公平之對待。至精神疾病之診斷,應經由精神專科醫師診察與評估。又依同法第82條規定,違反第37條保護病人權益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 為保障精神病人權益,請貴單位辦理權責業務應符合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 檢附衛生局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