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校安通報內容應包含「人」、「事」、「時」、「地」、「物」,並應說明處理情形,切勿過於簡略。校安通報內容時限說明如下:
■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72小時。
■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本局,至遲不得逾2小時。
- 通報權責人員知悉後未依規定進行通報或前述以外人員知悉後逾時或未告知通報權責人員,將由教育局函請逾時通報學校檢討改善時,要求學校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12點第2項「各機關學校人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外,應檢討議處」,並將考核結果併同檢討報告報局:
■隱匿、延誤緊急事件之通報,致生嚴重後果。
■依法規通報事件未依規定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