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附設國小部成績評量管理辦法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
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
訂定之。
(二)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
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合
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三)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分別評量,
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計算,得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
併入相關領域,其評量計畫應於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三、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紙筆測驗方式辦理定期評量時,學校應訂定試卷編製、
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
規定懲處。
四、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
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其評量時間、方式由學校
訂定之:平時評量由授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五、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記錄一次,並應參酌下列各款
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請假之實際情形記錄之。
(二)獎懲紀錄:依學生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及
學校活動等記錄之。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及家庭訪問等記錄之。
(五)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参加校內外比賽、展演及服務特
殊表現之情形記錄之。
六、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明訂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必要時由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七、學校應以電腦處理學生成績登記及紀錄,並列入檔案存檔。學
生成績評量表冊由本校於校務行政系統中定之。教師應將學生
各項成績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並於每學期期末成績結算後由
學校備份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