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私立泰北高中-教學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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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學生各項考試,依本規則辦理之。
二、聞鐘聲鈴響,即應進入試場,按規定座位就坐(否則以違反考試規則論處)等監考老師到場。
三、超過15分鐘到場者,不得參加該堂考試(向教務處報到)。
四、考試結束之後始可離場(交完卷始可離開考場並嚴禁在走廊逗留喧嘩);交卷時,請將答案卷 按座號排序。
五、考試時,桌面只放置許可之應用文具,違者以作弊論。
六、 試題分發後,除因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餘概不置答。
七、考試時,應先行填寫班級、座號及姓名。
八、考試時應嚴守考場規則,保持肅靜,服從監考老師指導,違者以作弊論處。
九、考試未遵照時間交卷者,一律以零分計算。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依照規定懲處:
  (一) 窺視他人試卷。
  (二) 交頭接耳、任意談話者。
  (三) 傳遞考卷或文字者。
  (四) 夾帶小抄者。 
  (五) 攜帶電子通訊器材者。
  (六) 其他舞弊行為。
十一、考試請假補考規定:
  (一) 學生以考試時,因公、因病(地區醫院以上證明),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不能參加部份或全部考試時,於返校銷假(3日內)持准假證明 (證明文件及准假卡)至教學組申請補考。若延期不申請者,不另行補考,缺考成績以0分計算。
  (二) 未請假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成績以0分計算。  
十二、本規則經校長核准,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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