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私立泰北高中-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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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規定辦法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附設國小部校車規定

一、學生乘車安全守則
(一)候車
1.保持服裝儀容,按約定時間準時到達上車地點。
2.放學時,聽從帶隊老師指令至各車指定停靠點,整理書包勿拖延。
(二)上車
1.上車時遵守秩序,排隊依序上車。
2.向師長、司機及隨車導護打招呼;下車時有禮貌,向司機及導護說謝謝或再見。
(三)車上
1 上車後,依排定座位就坐,不得佔用他人座位、不得隨意更換座位,並須遵守搭乘
交通車安全守則與隨車導護之指揮。
2.就坐後立即繫上安全帶,以確保安全。任何同學均不可側坐,以免緊急煞車時跌
倒。
3.車輛行進間不可隨意走動或在車上嬉戲、打鬧,更不可大聲喧嘩。
4.頭手不探出窗外,不隨意觸碰車上安全門、車窗擊破器及滅火器等設備與器材。
5.口說好話、愛惜公物;不飲食、不亂丟垃圾,以學長姐為榜樣,展現好品德。
6.不得有影響司機行車安全之行為。例如:與司機聊天、遮蔽司機視線、影響司機操
控等行為。
7.注意「車窗擊破器、滅火器、逃生門」之位置,以便意外發生時,可即時操作使
用。
(四)下車
1.即將到站時請事先準備好個人所有物品,確實帶下車。
2.上學校車到校時,下車後應直接進入教室。放學下車時,要確認接應家長之身分,
也不可在外逗留。

二、家長配合事項
(一)因請假不搭乘交通車的同學,需於發車前 2 小時告知校車官方 LINE、導師及隨車導
護;上(放)學臨時不搭乘交通車的同學,除告知校車官方 LINE、導師及隨車導護
外,交通部分請家長自行妥適安排。
(二)破壞公物經查證屬實者,應照原價賠償。
(三)為避免影響全體乘車學童權益及通勤時間及交通法規,請務必於約定時間前 3 分鐘,
抵達接送點等候交通車。
(四)隨車導護會在車輛快到接送點時通知家長。放學時,若家長未到站候車,校車等候 3
分鐘後,即帶學生回學校,由家長自行接回。
(五)上放學時,校車停靠處為學校穿堂前。

三、學生違反規定輔導
若有學生違反乘車規定,即由隨車導護填報狀況紀錄,並送交學務處依情況適處。
(一)第一次違規:
1.由學校輔導列入紀錄備查。
2.由導師於聯絡簿通知家長。
(二)第二次違規:
1.由學校召開會議,請司機或隨車導護列席陳述事實經過。
2.聯繫家長到校瞭解事實經過,共同輔導學童,避免再犯。
(三)第三次違規:
為維持乘車秩序及行車安全,學校得要求學生停止搭乘之權利。

四、學生交通車申請說明
(一)交通車規劃方式
1.校車不便行駛巷弄,站點規劃以可臨停及巷口安全處為主。
2.校車分上學一時段,放學二時段出車,為達成最大化效益,學校依時段、地點搭配
不同排列組合,唯無法提供當天或短期個別需求。
(二)家長申請校車方式
1.每學期開學前開放該學期需求登記,請家長線上填寫網路表單,一律採網路方式登

記。
2.校車服務對象為每天固定雙趟為主,且每位學生只能登記一個固定上車和下車
點,規劃後不再更動;上、放學單趟搭車需求者,另案研議辦理;臨時或零星日
數搭車需求者,不提供服務。
3.登記日截止後,配合既定之路線、停靠站上下車,不得要求增設停靠站或延伸路
線,也不再接受任何異動申請。
(三)家長注意事項
1.校車為固定行駛路線及停靠點,請依原登記時段、地點搭乘,因故無法搭乘交通車
時,請家長自行妥適安排學童接送事宜。
2.停靠點設置以「主要道路」為主,為維護全體乘車學童安全及權益,隨車導護無法
擅離交通車(例:陪伴學童過馬路、進入巷弄、上樓、進入住家等),接送學童位置
即於停靠點側邊之「人行道安全上下車處」,請家長務必於約定時間前 3 分鐘抵達
候車,逾時由家長自行接送。
3.為整體最大效益,本校持有最終名單調整權利。
4.學生遲到處理原則:隨車導護先以電話聯繫家長,確定無法聯繫或已連絡上但無法
立刻趕到時,得通知司機發車,以免影響全車學生到校時間。
5.請假或因故自行接(送)學生之處理:當日因故全天請假、自行送學生到校或提早接
走學生,以致無法乘坐交通車者,家長應以下列方式處理:
(1)因故全天請假或自行送學生到校,發車前告知導師,由導師轉知學務組,再由
學務組轉知隨車導護,以免全車久候。
(2)提早接走學生,須先和班導師報備,填寫離校單,請導師及學務組簽名後,於
離校時交警衛室存查,由學務組通知隨車人員,以免影響放學發車。
(3)如因辦理整體性活動(如校慶、家長工作坊等),學生須隨參加之家長提前離校而
不搭交通車者,由學校發下調查表,以班級為單位,統一填寫因辦理活動提前
離校名單送學務組,由學務組通知隨車導護。而未隨家長提早離校的學生,則
由校車按原定時間送回,當日返家車號如有更動,由學務組在校車官方 LINE
通知家長。

五、校車收費方式

(一)車費繳交後,除下列條件,不得申請退費:
1.住家遷移(檢附家長及導師證明)如須調整路線,應予補足或退回差額,其車資計算
採計自實施日起算。
2.轉學或期中退出乘車者;轉學依離校時間,期中退出乘車者依核准日為基準核退車
費。
3.因教育部發佈之規定致全校停課,依發生日數核退車費。
(二)車費計算方式
1.分為近、中、遠程三個區段,收費時間依學校規定,無零星天數計費。
2.上、放學均搭乘交通車者給予「雙程車費」優惠。
3.學生乘車資料登記結束,行車路線安排妥當後,除住家遷移外,不再接受乘車變更
登記。
4.期中轉入學童欲搭乘交通車者,按乘車實際天數核算車資。
5.車費於前一學期期末公告周知。
6.車費於每學期開學後分 2 期製發繳費單,收繳車費。

六、本規定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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